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的一項重要職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這項權力,通常是以決定決議的方式體現。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重大事項決定權主要包括: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決定特赦,比如,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關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等等。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提出了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的相關文件稿。2017年年初,中辦印發了關于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的實施意見。這是黨中央首次出臺人大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指導性文件,為各級人大做好相關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摘自信春鷹:《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織制度和議事規則》,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職學習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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