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我們必須始終堅持人民立場,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把人民擁護不擁護、贊成不贊成、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作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標準”。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切實保障人民的利益,不斷滿足人民對幸福美好生活的期盼,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也是新時代立法工作的價值取向和工作重點。立法工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核心就是法律要體現人民利益、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獲得感、幸福感,有不少是通過法治、通過立法來保證和感受體驗的。
在立法工作中,要堅持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共同富裕。尊重和保障人權,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權利得到落實,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正確處理權利與權力、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責任的關系,統籌兼顧不同方面的利益,從法律制度上更好體現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十二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深入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遵循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的重要原則,將以人為本、立法為民、保障民生的理念融入立法實踐,以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為重點加強立法工作,持續推進社會、民生、文化、生態環境等領域立法。
要深入了解客觀實際,科學分析立法需求,著力抓住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恰當確定立法項目。要完善立法工作機制和審議機制,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匯聚民智,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要把改革發展需要同保障人民共享發展成果有機統一起來,立符合實際的法,立有效管用的法,立百姓擁護的法,不斷提升依法治理水平。
(摘自李飛:《立法法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職學習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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